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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
发布时间:2019/10/04     点击量:

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

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

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

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

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

 

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

 

近年来,西海岸新区政法机关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,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,全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。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敦促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,按照新区工委、管委关于在全集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及有关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凡是实施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以及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的人员,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。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15日投案自首的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依法可以免除处罚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,将依法从严惩处。对于为违法犯罪人员充当“保护伞”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。

二、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,经亲友规劝投案的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,视为主动投案。窝藏、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、毁灭、伪造证据以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;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的,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四、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工作,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、领导者的地位作用,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,追缴、没收赃款赃物,打击“保护伞”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,经查证属实的,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,采取保护措施。

五、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,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,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。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,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。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、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、深挖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中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者予以奖励。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举报电话:110,开发区公安分局66581061、黄岛公安分局55586282

 

 

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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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